申请人:苏州有点功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68105号“自律少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依照日常生活经营或通常认知,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依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和习惯,申请商标“自律少女”用于指定的瑜伽垫等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