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95441号“大力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力狮 4495441

阅读:74527 2021-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威立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95441号“大力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851号决定,于2020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威立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95441号“大力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851号决定,于2020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7年01月20日至2020年01月19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05年,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重要品牌,复审商标注册后一直在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官网上的各品牌产品照片;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3、被申请人工厂大门照片、原材料仓库照片及生产车间、工作区域照片;4、部分被申请人获得的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5、2013-2017年部分被申请人所获的荣誉证书;6、被申请人叮当牛系列商标注册证;7、被申请人制作的宣传手册照片;8、“叮当牛”获得的河南省注明商标证书;9、2009-2016年部分被申请人签订的昂高合同及实际投放效果;10、2007-2016年被申请人部分经销协议、合同及仓库发货单;11、中国食品报等媒体对“叮当牛”的报道;12、“纯澳”燕麦乳产品发布现场照片;13、2017年7-8月,被申请人员工及经销商通过微信朋友圈对纯澳产品发布宣传照片;14、2017年9月25日之前,通过微信公众号对“纯澳”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证据;15、“纯澳”品牌参加交易会的合同、“纯澳”品牌高速路广告及电视广告的合同及发票;16、被申请人与各销售商签订的经销合同及对应发货单;17、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包装印制合同及纸箱照片;18、被申请人仓库“大力狮”仓库产品照片;19、“大力狮”产品销售发货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中。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宋国良于2005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为2007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油炸土豆片;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乳清;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葵花籽油;果冻;精制坚果仁”商品上,2019年3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7年01月20日至2020年01月19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被申请人与各销售商签订的经销合同及对应发货单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与其经销商签订有经销合同,被申请人发货单上显示了“大力狮无糖加钙240ML*24罐”。证据17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包装印制合同及纸箱照片显示了产品名称“24罐大力狮纸箱”,纸箱实物照片显示纸箱上标有复审商标。证据18被申请人仓库“大力狮”仓库产品照片显示了数量较多的“大力狮乳酸菌”商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与牛奶、乳清、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或者并非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水果罐头等其余商品,复审商标在水果罐头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乳清;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495441号“大力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力狮 44954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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