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STA LIMITED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01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相关公众容易辨识,不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以及服务的内容,使用在咖啡产品以外的商品上时,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不会对商品的类型和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30类、第43类商品、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销售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由三个咖啡豆和三角形排列的圆环图形组合而成,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7类“自动售货机”、第30类“蛋糕”、第43类“餐馆”等商品、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以及服务的内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使用在咖啡产品以外的商品、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类型和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第7类、第30类、第43类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