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心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09663号“新学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23726号“学习公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审查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