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兴商房地产经纪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5日对第40701302号“兴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服务项目上的相同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兴商”知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一致,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信息及第一家门店照片和陆续其他门店照片;申请人部分所获荣誉;申请人近些年行业排名;申请人近几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近几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兴商”品牌部分户外广告照片;申请人所获社会荣誉及认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经纪、公寓出租等服务上,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均为“兴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荣誉材料等证据证明其“兴商”商号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北京市大兴区域享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商号,却在与房地产经纪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将与申请人商号相同的商标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二、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宣传材料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使用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兴商地产”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北京大兴区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兴商”,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属知晓,其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申请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