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9477号“KAM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AMPA G1329477

阅读:29360 2021-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帕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019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29477号“KAM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86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

  申请人:康帕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019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29477号“KAM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86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判决作出(2020)京行终642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1、第11848590号“Kam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8821号“Kam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上述无效公告均刊登在2020年1月6日第1678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第11854189号“Kam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0月20日第171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第6661639号“kap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929477号“康巴KHAM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7806977号“Kap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19年10月6日第1666号《商标公告》、2019年8月6日第1658号《商标公告》、2020年8月6日第170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十五、十八、二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1类“照明、加热、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途的设备、非医用紫外线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煤气引燃器;便携式取暖器;水过滤设备;水消毒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煤气加热器;燃气空间加热器;帐篷、有篷车辆和房车内用便携式电加热器;电热毯;便携式烤肉架;便携式燃气烤肉架;便携式木炭烤肉架;便携式燃气炉;燃气烤箱;便携式燃气烤箱;煤气搁架;电烘箱;便携式电热炉;电热炉;(炉具上的)搁架;烤面包器;电动烤面包器;电热水壶;饮水机”商品与第18367260号“Kam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KAMPA” 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第15109807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37836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87557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837032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90025号“Kap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837050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590336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912963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590006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5109943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837031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935190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7780052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7798250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一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上的“家具;睡袋;折叠式家具;床和轻便小床;气床;气垫;气枕和充气床垫;卷垫;枕头;床垫;帐篷固定地桩和帐篷支柱;折叠床;野营床;充气床垫;可充气床垫;野营用的泡沫床垫;泡沫材料床垫;野餐篮;塑料水桶(容器);移动式塑料废水桶(容器);折叠椅;折叠桌;不属别类的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四、十六、十七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四、十六、十七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的“非金属车轮止滑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四、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2类上的“防水帆布和非专用覆盖物;大篷车的遮阳篷;运载工具遮阳篷;房车遮阳篷;(露营时铺地用的)防潮布;野营用防水遮蔽物;防水套;风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一核定使用的伪装罩、防水帆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2类上的“帐篷;遮篷;顶篷;晾衣绳;吊床;绳梯;大帐篷(纺织品);绳索;细绳;网;晾衣绳;不属别类的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煤气引燃器;便携式取暖器;水过滤设备;水消毒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煤气加热器;燃气空间加热器;帐篷、有篷车辆和房车内用便携式电加热器;电热毯;便携式烤肉架;便携式燃气烤肉架;便携式木炭烤肉架;便携式燃气炉;燃气烤箱;便携式燃气烤箱;煤气搁架;电烘箱;便携式电热炉;电热炉;(炉具上的)搁架;烤面包器;电动烤面包器;电热水壶;饮水机”商品上;第20类的“非金属车轮止滑器”商品上;第22类上的“帐篷;遮篷;顶篷;晾衣绳;吊床;绳梯;大帐篷(纺织品);绳索;细绳;网;晾衣绳;不属别类的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加热、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途的设备、非医用紫外线灯”商品、第20类“家具;睡袋;折叠式家具;床和轻便小床;气床;气垫;气枕和充气床垫;卷垫;枕头;床垫;帐篷固定地桩和帐篷支柱;折叠床;野营床;充气床垫;可充气床垫;野营用的泡沫床垫;泡沫材料床垫;野餐篮;塑料水桶(容器);移动式塑料废水桶(容器);折叠椅;折叠桌;不属别类的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第22类“防水帆布和非专用覆盖物;大篷车的遮阳篷;运载工具遮阳篷;房车遮阳篷;(露营时铺地用的)防潮布;野营用防水遮蔽物;防水套;风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9477号“KAM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AMPA G13294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3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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