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53339号“倍耐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倍耐威 16053339

阅读:84562 2021-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雷邦斯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0日对第16053339号“倍耐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33416号“倍耐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雷邦斯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0日对第16053339号“倍耐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33416号“倍耐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经营进出口服务,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倍耐力”品牌,且被申请人注册了六百多件商标,其中多件是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同时注册了多家公司,已注销了五家,上述行为表明被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五、若争议商标继续存在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关于申请人的百科介绍及申请人官网相关信息;

  3、申请人销售情况评估报告、财务报告;

  4、申请人行业排名及相关媒体报道;

  5、申请人产品手册、审计报告;

  6、申请商标注册情况及授权声明书;

  7、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8、申请人“PIRELLI/倍耐力”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经销店照片及销售网点信息;

  10、关于申请人获奖的相关媒体报道;

  11、申请人参加的慈善、环保等公益活动情况;

  12、申请人“PIRELLI/倍耐力”商标的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13、相关在先判决书、裁定书;

  14、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页;

  15、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情况说明;

  16、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农业用肥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72期(2017年10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橡胶轮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有638件商标,其中在第1类肥料、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517件商标,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BUIBORAX”(智利肥料品牌)、“hortipray及图”(比利时肥料品牌)、“冠能”(美国宠物食品品牌)、“骠马”(农作物品牌)、“高乐高”、“何氏安格罗”(希腊肥料品牌)、“美可保”(美国肥料品牌)、“黑土粮丰”(大米品牌)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申请人引证商标曾在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24782号重审第0000002459号《关于第16265384号“倍耐力Pirell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158531号重审第0000001933号《关于第7268776号“倍耐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认定在第12类汽车轮胎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橡胶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体现在汽车轮胎等商品上,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倍耐力”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使用在农业用肥等商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虽然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汽车轮胎商品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然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故本案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由经审理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有638件商标,其中在第1类肥料、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517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当经营的需要。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BUIBORAX”(智利肥料品牌)、“hortipray及图”(比利时肥料品牌)、“冠能”(美国宠物食品品牌)、“骠马”(农作物品牌)、“高乐高”、“何氏安格罗”(希腊肥料品牌)、“美可保”(美国肥料品牌)、“黑土粮丰”(大米品牌)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对其名下商标注册情况进行解释,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其注册行为不仅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使用,也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

本文《关于第16053339号“倍耐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倍耐威 160533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3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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