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佳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03180号“今日木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3985号“今日足屋”商标、第6260183号“今日阅读”商标、第8169266号“今日酒店HOTEL及图”商标、第10435443号“今日科技”商标、第13522347号“今日特惠TSV”商标、第16519560号“今日游戏”商标、第39724763号“今日法务”商标、第9594142号“今日教育”商标、第12973879号“今日收藏今”商标、第6567902号“今日报业”商标、第10562320号“今日快递”商标、第17540435号“今日快报”商标、第34015509号“今日婚恋”商标、第18290763号“今日厨房”商标、第38320087号“今日制造及图”商标、第9602749号“今日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商标整体构成、外观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及设计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2、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已提出续展申请,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今日木屋”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含有“今日”,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