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媛媛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5日对第33546484A号“江中华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4506号“江中及图”、第12296970号“江中”、第1092970号“江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一贯具有复制、模仿申请人“江中“商标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2、申请人所获荣誉;3、商标宣传使用证据;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家用嫩肉剂、饼干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用嫩肉剂、蛋白杏仁饼(糕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且考虑到申请人“江中”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商标法》第十三条条款,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