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珀可莱集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悦城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4日对第30943826号“JM YUEX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申请在先的第22068841号“JM”商标、第22068733号“JM”商标、第22068249号“JM SIXTEEN”商标、第19950554号“JMSOLUTION”商标、第30436793号“JMSOLUTION”商标、第30802581号“JMninete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JMsolution”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仅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还将扰乱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被授权人企业信息等;2、所获荣誉证据;3、相关新闻报道、视频;4、申请人商标列表;5、参展图片;6、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图片等;7、销售业绩报道、销售合同、发票等;8、在先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9、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10、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洗发液;洗面奶;化妆品用香料;口红;指甲油;化妆剂;化妆品;眉毛化妆品;香水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护发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化妆品用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相同的英文“JM”,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提供商品的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