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丽景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真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39245号“丽景 lascau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01782号“丽景建材”商标、第34612022号“丽景珠宝”商标、第12699468号“丽景假期 RICH HOLIDAYS”商标、第10965077号“丽璟”商标、第15865892号“东方丽景”商标、第14562224号“丽景轩”商标、第19794593号“东方丽景”商标、第9400979号“美食丽景 MEI SHI LI JING及图”商标、第7882970号“金丽景”商标、第44597456号“丽景优品”商标、第43404042号“俪景”商标、第40094806号“拉斯考克 LASCAUX”商标、第37696732号“轩丽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其专用权至2021年5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九续展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