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悦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41438号“Dylee&Ly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085160号“Dylee&Ly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地址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