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涌娜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80153号“小耳朵XIAOER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32525号“小耳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在驳回复审中,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在先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85624号“小耳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时间,并会对引证商标二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申请中,均为申请在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金属支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生物指纹门锁、金属支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小耳朵XIAOERDUO及图”,其显著识读汉字“小耳朵”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汉字“小耳朵”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