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外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尔福蓄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62851号“解君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23173号“世臻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93538号“石二月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553716号“百墨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上述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