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立迪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襄赞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85173号“F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714766号“华易健FGI•YJ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试剂、医用敷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诊断制剂、医用棉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FGI”,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英文“FGI•YJAN”,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