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立迪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襄赞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78510号“F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714766号“华易健FGI•YJ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59543号“F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59544号“F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临床试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科学和工业研究服务、临床试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FGI”,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英文“FGI•YJAN”,含义存在关联,和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读英文“FCI”字母构成相近,仅个别字母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