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平小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29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968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629646号“H BY WONDER HOM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大量注册商标,且明显缺乏使用意图。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童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的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