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美季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11120号“PLANTS 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4058号“Plant 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03552号“PLANT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PLANTS AND...”,其显著识读英文“PLANTS AND”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个别字母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