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078685号“PRT普睿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T普睿媞及图 50078685

阅读:73328 2021-10-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普睿媞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78685号“PRT普睿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51915号“P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

  申请人:合肥普睿媞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78685号“PRT普睿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51915号“P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78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且其权利人主体已注销。三、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上述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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