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星耀五洲硅橡胶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12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791482号“北方星河NORTH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其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文档管理、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已被我局驳回,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