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206542号“泰速亭TAISU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泰速亭TAISUTING及图 50206542

阅读:107521 2021-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英阿诺康(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06542号“泰速亭TAISU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55862号“阿诺康 ARNO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中英阿诺康(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06542号“泰速亭TAISU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55862号“阿诺康 ARNO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240211号“阿诺康ARNO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218810号“阿诺康ARNO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28414号“阿诺康ARNO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关联关系,且本身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标识。2、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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