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伟鹏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9日对第19742574号“ADO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及新闻报道;
2.国图检索;
3.驰名商标证明文件;
4.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5.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发布招聘;
6.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水龙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ADORN”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ARROW”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