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靓族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斑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33085号“聆听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1815号“聆听办公”商标、第38030831号“聆听读书”商标、第10032271号“第2客厅 聆听咖啡物语 THE SECOND PARI OR COFFEE”商标、第1946888号“聆听音乐ENJOY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主体资格已被吊销。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聆听阁”与引证商标二“聆听读书”、引证商标四中显著识别文字“聆听音乐”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第2客厅 聆听咖啡物语 THE SECOND PARI OR COFFEE”相比较,在文字组成、显著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