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同人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知知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54133号“TON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8364号“动能 TON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713634号“TON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8042号“TONC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78546号“TON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81661号“TONR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07560号“东本 TONB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017493号“唐深 TON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577994号“天雄. TONX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六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外文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导航仪器、录音载体、光学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