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桀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19233号“cars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54320号“卡赛夫 CARSAFE”商标、第11569897号图形商标、第110976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字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有显著区别,并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carsafe”与引证商标一“Carsafe”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