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海御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寻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40166号“大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95410号“环宇丰物 TOPGALL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208209号“仓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