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联明电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13114号“L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95912号“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89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61054号“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97646号“unique melody 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82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构图、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二无法用于实际的商业活动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金华上瑞电子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新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稳压电源、低压电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信号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北京沃联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