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66556号“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5227号“CARSON ESPRESSO CARPRESSO”商标、第74580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口气清新喷洒剂”的商品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未生效。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牙膏;非医用漱口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