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施奈洁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26544号“GROOT 格鲁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6465号“格鲁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59005号“格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格鲁特”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擦鞋膏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