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球优质品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62413号“SEVENTEEN CONTEMPORARY MIX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5349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上述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