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培源
委托代理人:河北龙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28301号“美斯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06688号“美汲斯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外观、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不会将其混为同一商标,即使同时在市场中使用也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或者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注册申请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斯雅”与引证商标“美汲斯雅”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手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