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23015号“趣玩亲子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在“运送旅客、运输经纪、汽车出租、客车出租”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24523号“趣玩Qu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目前尚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891109号“趣玩文化旅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运送旅客、运输经纪、汽车出租、客车出租”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送旅客、运输经纪、汽车出租、客车出租服务以外的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15567号“趣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112704号“趣玩Q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97495号“玩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现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旅行陪伴,旅行座位预订,安排游艇旅行,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