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盛世凤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70658号“WE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90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096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维塔等百度搜索截图、合同复印件、宣传推广文案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WETA”和图形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