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婕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78732号“赏儿芬 SAL’V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3616号“SALTON”商标、4034169号“SALLON”商标、国际注册第783616H号“SALTON”商标、47486753号“SAVON”商标、18817218号“SALON 333”商标、第12991450号“飒露紫 SALON”商标、26252941号“撒隆 SALON”商标、31858612号“巴斯 SA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SAL’VON”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字母“SALTON”、“SALLON”、“SAVON”、“SALON”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早餐谷类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咖啡、糖、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