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SSA亚伯洛伊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亚兰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对第34059731号“Yale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Yale”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锁具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9921号“YALE”商标、第862532号“YALE”商标、第10674081号“Y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其除注册争议商标外,另注册了与耶鲁大学校徽高度近似的图形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Yale”、“Yalelock”词典释义;2、申请人、申请人产品的媒体报道资料;3、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4、授权许可文件及被授权人信息;5、申请人集团“亚萨合莱易保中国”介绍资料;6、申请人产品经销合同、采购协议、利润表等;7、天猫店铺、线下实体店铺资料;8、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9、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10、被申请人企业网站、商标裁定书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7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标志牌、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金属支架、五金器具、钩子(金属器具)、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工具箱(空)、可移动的金属温室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建筑用小五金、锁、锁芯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并适用《商标法》相应条款予以审理。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Yalent”与引证商标“YALE”、“Yale及图”呼叫不同,且双方商标整体印象尚可区分,加之争议商标“Yalent”与被申请人商号“亚兰特”呼叫相近,故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