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龙信联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16236号“龙江物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61169号“龙江公社”商标、第16298355号“龙江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龙江”,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法律监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临时看管房子、调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