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300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9908号商标、第50247279号商标、第27328932号商标、第2126615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尚未及时续展,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18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