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553152号“还是阔以麻辣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还是阔以麻辣烫 50553152

阅读:39036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环亚艺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53152号“还是阔以麻辣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暗示了申请人的服务属性,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

  申请人:成都环亚艺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53152号“还是阔以麻辣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暗示了申请人的服务属性,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已在前期的生产生活中大量投入使用,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提供者的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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