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72612号“尿尿是只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尿尿是只猫 44672612

阅读:62443 2021-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泊霖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享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对第44672612号“尿尿是只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尿尿是只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

  申请人:朱泊霖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享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对第44672612号“尿尿是只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尿尿是只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抖音、快手、微博用户账号证明;

  2、引证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

  3、引证商标的相关知名度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用口套;动物项圈;宠物服装;动物服装;猫穿的上衣;宠物项圈;狗用服装;牵狗带;狗鞋;动物用牵引索”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27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故其不享有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将“尿尿是只猫”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服装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该影响已及于被申请人,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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