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冬
委托代理人:四川互信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新碧浪卫生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对第32588564号“贵熊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220323号“贵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且核定使用在相同类别,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属于描述性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09年2月26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为闫许光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所有人,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关联关系,故申请人不具备援引该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主体资格。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争议商标“贵熊猫”使用在指定的“肥皂”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属于描述性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明确具体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