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肽师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海豚水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1日对第42254979号“太师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应予以制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产品质量、特点等产生误认,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