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毫州市祎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04901号“祎诺千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一定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祎诺千金”音同“一诺千金””,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黄酒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