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690430号“幸福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幸福家 53690430

阅读:69840 2021-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粮川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0430号“幸福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546号“幸福人家”商标、第5433255号“幸福家庭”商标、第50200515号“幸福家宴及图”商标、第50239206号“幸福家宴 幸…

  申请人:黑龙江粮川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0430号“幸福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546号“幸福人家”商标、第5433255号“幸福家庭”商标、第50200515号“幸福家宴及图”商标、第50239206号“幸福家宴 幸福家宴 XING FU JIA YAN”商标、第50782800号“幸福家圆”商标、第52738262号“幸福稻家”商标、第7662905号“幸福佳及图”商标、第21587380号“幸福嘉XING FU JIA”商标、第1690971号“幸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虽然近似但却不相同,并不构成侵权,各引证商标相互近似但却都能注册,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幸福家”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九汉字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油(食品用)、豆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九核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用油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

本文《关于第53690430号“幸福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幸福家 536904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3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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