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串联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36372号“吾本良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42579号“吾本 WU B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0594号“360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360体”经过艺术设计已被识别为“吾体”,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吾本良作”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