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应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兴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75048号“应赫新黎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46652号“新 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23257号“新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151301号“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725354号“新X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49326212号“新 DNA及图”商标、18677025号“新牌”商标、第7616143号“新MONDAY”商标、第7144127号“新 MENG 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七)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