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芯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48620号“芯远 xi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30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55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22224983号“心远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芯远”与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心远酒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