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都市旅行用品商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87910号“TERR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87931号“Zhize Terrain”商标、第6286751号“TERRAON”商标、第38990317号“德润智杰 TER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将满一年,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TERRAIN”与引证商标一、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Terrain”、“TERRAIN”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询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文字处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