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517656号“固康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固康口腔 52517656

阅读:54206 2021-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固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17656号“固康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69841号“固康堂GUKANG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02487号“康固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地区…

  申请人:武汉固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17656号“固康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69841号“固康堂GUKANG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02487号“康固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地区影响力、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固康口腔”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固康”,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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