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藜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00347号“藜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1844号“黎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外观、整体呼叫、含义上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藜泰”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