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12839号“ELECONHP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LECONHPD 20712839

阅读:68458 2021-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电电气控制(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深圳市美电中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2839号“ELECONHP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9804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3…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电电气控制(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深圳市美电中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2839号“ELECONHP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9804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美电中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7年09月30日至2020年09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自动计量器、量具、电子监控装置、报警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在“自动计量器、量具、电子监控装置、报警器”部分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合同、发票、汇款回执、查验结果;2、《机电工程技术》合同、封面、广告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完整包含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中提交的证据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数器、自动计量器、量具、电子公告牌、电子监控装置、灭火设备、铁路交通用安全设备、报警器、电池、电栅栏商品上。后名义变更为美电电气控制(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公告刊登于第1761期《商标公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销售合同、发票、汇款回执、查验结果中显示品牌为“USELECON”,与复审商标不符;证据2《机电工程技术》合同、封面、广告页中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涉及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本文《关于第20712839号“ELECONHP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LECONHPD 207128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3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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